1998年9月底,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宣布:歌唱演员毛阿敏自1994年1月——1996年3月期间,在我国内地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,共获取收入471.11万元。在已完成调查工作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65场演出中,少缴税款106.08万元。税务机关已向毛阿敏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。毛阿敏在沉寂几年后,再度因偷税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。中国税务出版社新近推出了《失落的天使——毛阿敏税案实录》一书,作者张京民以大量鲜为人知的事实为依托,详尽披露了毛阿敏偷税案的前前后后,以图通过对毛阿敏偷税案的剖析寻求国人对国家税收的关心和思考,下文是从中摘录的片断。
1996年7月4日,也就是毛阿敏向三级税务机关递交情况汇报的第二天,鉴于调查的需要,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“专案组”,对毛阿敏涉税事件作专案调查。为保密起见,此案以专案组办公室房间号命名,称“420专案”。
7月18日,毛阿敏以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位于中央电视台对面的羊坊店西路,走进了一幢浅褐色三角形建筑——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大楼。
四五年前她来过税务总局,但那次是找领导谈话,目的是达成谅解,改善关系。此次则不同,是接受询问,名义上比审问好听一些,但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。
走进房间后,毛阿敏强打笑容,向各位示意。
“你不要有什么心理压力”,主持案件调查日常工作的专案组副组长苏晓鲁口气舒缓,“只要你配合我们的工作,我们是不会与你过不去的。”
“那一定的。”毛阿敏收敛笑容,敏感地说:“我在这么一个圈子中,大家都为两件事而奋斗:一是艺术,希望得到更多人的认可;一个就是钱,以便更好地生活。演员之外,我想很多人都在这样追求。”毛阿敏接着说:“缴多少税与取得多少收入是连带关系,这样矛盾就来了。更为重要的是纳税环境,也就是你周围的人怎么干。如果别人不缴而你去缴,就会心理失衡。我想你们能够理解。”
“理解是感情上的问题,论定事件性质则是法律的问题。”苏晓鲁补充说,“当然,你的态度,对本案的处理将起一定作用。”
正式的询问在对话中慢慢开始了。专案组一位同志将质询过程向作者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。
问:1994~1996年间,为你的演出活动服务较多的经纪人请你统计一下,如野××、方××、付××。
答:可以。我回去统计。
问:经纪人与你联系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?
答:有的以个人名义,如野××;有的以单位名义,具体的细节我记不清,方××就是以演出公司名义与我联系。
问:经纪人是直接向你介绍演出吗?
答:是的。
问:协商演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?
答:每场收入,何时演出。
问:每场演出是不是都约定是税后款?
答:对。这是演艺界的惯例。
问:有没拿到税票就演出的情况吗?
答:有。主办单位称演出前没时间办理纳税。
问:你拿到税票后是不是发现过没有缴足税款的情况?
答:有。承办单位没有足够的钱,并说你先走,余下的税一定缴足。
问:你在6月8日不被阻挡出境,税会补缴吗?
答:我以为税都补缴了。我已向各地写信,说我已代你们缴了税,钱要还我。当然,今后可能还要打官司。
问:你签订的演出合同有没有收入金额与你的实际收入不符的情况,且金额相差巨大的?
答:有这种情况,如乐山、长沙。
问:还有这类合同吗?
答:我很少亲自签合同,有多少我记不清。
问:1996年1月你在湖南岳阳签订了个1场5000元的合同,而实际收入是每场4.5万元。
答:这是与歌舞团签订的,是为了我到场演出。
问:野××代理你16场,几乎所有合同都规定是税后款,但(合同上的)收入金额大大少于实际收入额。野每场都签合同,你知道这些合同的内容吗?
答:不知道。
问:1996年在湖北演出,与河北歌舞团签的是5000元(假)合同?
答:是,是为影剧院作宣传用。
问:申报纳税是按合同金额?
答:这是影剧院的责任。
问:申报表按5000元填写收入,申报表有代理人和你的签字(给她看申报表)。
答:我上台前税务局找我,要我纳税,徐××(经纪人)身上没带多少钱,决定先按合同缴税,余下的由影剧院补缴,让我临时对付一下(指签假合同),事后我多次电话催问徐××,徐向我保证税收上没有问题。
问:在江苏演出中,代理人野××授意签订假合同?
答:我不知道,不知道(假合同)用来纳税。
问:1994年在湖北演出与燕华歌舞团签过一个假合同?
答:我不记得。
问:1995年8月在浙江义乌演出签订2万元收入的合同,实际收入为6万元。请你说明签订假合同的原因。
答:是为平衡演员间关系。
问:1995年12月徐××与你签订收入5000元的合同,是谁的意图?目的是什么?
答:是徐××提出要签的,说是为了向主办单位证明请到了我。
问:对1993年的演出收入作过纳税吗?
答:没有。
毛阿敏不知道税务机关一下子掌握了那么多情况,连珠炮似的质询和特殊的气氛,使毛阿敏情绪紧张,声音颤栗。昔日风度超凡的大歌星,竟突然涕泪交加,不能自已。
这是毛阿敏接受税务机关5次询问中的1次。在5次的询问中,有2次在北京市地税局,3次在国家税务总局。
苏晓鲁对几次谈话印象颇深。说起毛案,他多少有些激动。
毛阿敏的问题被税务机关立案侦查后,她一度惶恐不安,主要是怕新闻媒体曝光和受刑事追究。按照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,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,就要负刑事责任,不管偷税数额多少,如果偷税1次,数额1万元以上,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%以上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;10万元以上,占应纳税额30%以上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当时专案组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。一是不向新闻媒体透露消息,以争取主动。二是政策攻心,动员她交代问题,涉及到的人和事,都希望她能回忆起来。而且,还通过她所熟悉和信任的人做她的工作,稳定她的情绪。这样,毛阿敏曾一度轻生的念头被打消了。
北京地税局的同志与她进行了两次谈话,专案组的同志与她进行了3次谈话。这些谈话主要是把她回忆的和我们掌握的情况进行对证。主要是演出场次,收入额、纳税额的对证,一些申报表、税票的对证。我们采取耐心说服的办法,对她启发教育,避免用恐吓、威逼、污辱的方式。
在整个谈话中,毛阿敏基本情绪演变先是害怕,其表现是紧张和流泪;以后,由于我们采取的方式比较温和,她就表现为一种烦躁。这主要是回忆的问题比较多,既有时间较久回忆起来比较困难的原因,也有她与经纪人、中间人、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一些难以撇开的瓜葛。再后来,她的情绪又转变为埋怨,即埋怨扣缴义务人使她受害。比如隐瞒真实收入的假合同,她推说他们让我怎么怎么签,是扣缴义务人搞的鬼。而不把这种行为说成是自己的主动行为。法律上,有主动与被动的问题,毛阿敏试图把自己偷税说成是被动的行为。毛阿敏说她不见税票不演出,实际情况是,她确有一些场次不见税票不演出,但在多数场合是不见钱不演出。至于缴多少税,她认为是主办单位的事,责任全推给中间人、扣缴义务人。
通过与毛阿敏的接触,我们认为,她在偷税的认识上,一是模糊的,二是站不住脚的。对偷税认定来说,靠的是证据,而不是你说或我说。
苏晓鲁是专案组的核心人员之一,他业务精通,讲究策略,精于分析,擅长观察,对毛阿敏接受调查期间的思想、认识、心态都一一掌握,因而能在调查中掌握主动,帮助毛阿敏提高认识,交代问题,接受处罚。